各片区局,区宣传影视部,区经发局、财金局、旅文局、社会事业局、资源生态局、交建局、审批局、市监局、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6〕4号),制定《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界定指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26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界定指引(试行)
一、适用场景
本指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区税务局”)难以界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适用《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以下简称“《优惠目录》”)的,或根据区税务局等四部门《关于延续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6年第2号)难以界定企业是否符合实质性运营的情形。
二、工作要求
通常情况企业极简享惠。企业在所得税月度、季度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自主申报税收优惠,税务核查无异议即予享受。
特殊情况部门联动服务。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区经发局”)牵头细化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界定服务机制;区税务局、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职能单位按机制分工协作、共同落实。
三、界定程序
(一)主营业务适配方面。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区税务局对难以界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适用《优惠目录》的,可书面提请区经发局牵头召集关联行业主管部门及职能单位,根据《优惠目录》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适用指引(试行)》(详见附件)会商研究出具意见(其中行业评审由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管理服务情况出具正式行业意见书,必要时由区经发局组织开展专家评审)。
(二)实质性运营方面。区税务局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情况难以界定的,通过企业实质性运营判定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研究予以确定。工作机制可充分采信行业主管部门对于企业实质性运营方面的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前述行业意见书中一并说明实质性运营行业意见。
四、其他事项
(一)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高技术产业、服务业、生态环保业、公共设施管理业)适用指引〉的通知》(岚综管规〔2022〕13号)同时废止